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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施工、運行規(guī)范要求

文章出處:生物質鍋爐生產廠家責任編輯:自然人生物質鍋爐人氣:-發(fā)表時間:2024-06-11 23:00【

《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施工、運行規(guī)范要求》一文概述了鍋爐房在設計、建設施工及日常運行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一系列技術標準和安全規(guī)范。文章旨在確保鍋爐房的設計合理、施工安全、運行高效且符合環(huán)保與節(jié)能要求,以保障設備穩(wěn)定運行、人員安全及減少對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內容通常涵蓋鍋爐選型與配置原則、燃料供應系統(tǒng)、水處理系統(tǒng)、煙氣凈化與排放控制、自動化控制系統(tǒng)設計、施工安全與質量控制、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等方面,為鍋爐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全面指導。


一、鍋爐房位置要求

1.1  燃油、燃氣鍋爐用房宜獨立建造,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

1.2  鍋爐房(獨立建筑)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 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1.3  鍋爐房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檻墻。

1.4  當燃油、燃氣鍋爐受條件限制需與其它建筑相連或布置在建筑內時,嚴禁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1.5  鍋爐房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時,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lO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1.6  由于條件限制鍋爐房需要設置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時,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①鍋爐房的設置應事先征得市、地級以上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②必須是用油、氣體作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

      ③選用燃油作燃料時,不宜選用重油或渣油;

      ④當鍋爐房設置在地下室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1.7  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

1.8  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OO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1.9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 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 10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fā)星小于等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等于2. 8MW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第5.2.1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圖表

1. 11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及蒸發(fā)量或額定熱功率大于上述規(guī)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和丁類廠房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表3. 4.1    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m)

鍋爐房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圖表

1. 12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豐連。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二、鍋爐房布局要求

2.1  燃油、燃氣鍋爐房的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

2.1.1鍋爐房為獨立建筑物,且爐前走道總長度小于12m,總建筑面積小于200 m2時,其出入口可設1個。

2.1.2鍋爐房為非獨立建筑物時,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

2.1.3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鍋爐房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直通鍋爐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

2.2  鍋爐房內朝鍋爐操作間方向開設的玻璃大觀察窗,應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3  當鍋爐房設有化驗室、水處理間時,地面應有防滑措施?;炇业膲γ鎽獮榘咨?、不反光,窗戶宜防塵,化驗臺應有洗滌設施,化驗場地應做防塵、防噪處理。

2.4  化驗室、水處理間的化驗臺、地面、地溝、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構筑物的防腐蝕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yè)建筑防腐蝕設計規(guī)范》GB 50046的規(guī)定。

2.5  燃油、燃氣鍋爐間與相鄰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 50h的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 20h的防火門窗(甲級防火門窗);

2.6  地面應平整無臺階,且應防止積水;

2.7  鍋爐房工藝布置應確保設備安裝、操作運行、維護檢修的安全和方便,并應使各種管線流程短、結構簡單,使鍋爐房面積和空間使用合理、緊湊。


三、鍋爐房建筑要求

3.1  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3.2  燃油、燃氣鍋爐房屬于丁類生產廠房,其建筑應按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設計。

3.3  汕箱間(輕柴油)和油泵間應屬于丙類生產廠房,其建筑均不應低于二級耐火

    等級,上述房間布置在鍋爐房內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OOⅢ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油泵房的地面應有防油措施。

3.4  燃氣調壓間應屬于甲類生產廠房,其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與鍋爐房貼鄰的調壓間應設置防火墻與鍋爐房隔開,其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應直接通向鍋爐房,地面應采用不產生火花地坪。鍋爐房的外墻、樓地面或屋面,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并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地下鍋爐房采用豎井泄爆方式時,豎井的凈橫斷面積,應滿足泄壓面積的要求。

當泄壓面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可采用在鍋爐房的內墻和頂部(頂棚)敷設金屬爆炸減壓板作補充。(注:泄壓面積可將玻璃窗、天窗、質量小于等于l20kg/m2的輕質屋頂和薄弱墻等面積包括在內)。

當鍋爐房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時,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鍋爐間外墻的開窗面積,除應滿足泄壓要求外,還應滿足通風和采光的要求。鍋爐房應預留能通過設備最大搬運件的安裝洞,安裝洞可結合門窗洞或非承重

墻處設置。

鋼筋混凝土煙囪和磚煙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內表面,其設計計算溫度高于100℃的部位應有隔熱措施。

鍋爐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內地坪至柱項的高度,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50006昀規(guī)定。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鍋爐房樓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載,應根據工藝設備安裝和檢修的荷載要求確

定,亦可按表1的規(guī)定確定。

表l    樓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載

樓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載圖表

注:1表中未列的其它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設計規(guī)范》GB50009的規(guī)定選用。

    2表中不包括設備的集中荷載。

    3主煤層樓面有皮帶頭部裝置的部分應由工藝提供荷載或可按10 l【N/Ⅲ2計算。

    4鍋爐間地面設有運輸通道時,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溝蓋板可按20 l【N/m2計算。


四、鍋爐房容量設計

4.1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的規(guī)定。

4.2  鍋爐臺數和容量應按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fā)量或熱功率時,能滿足鍋爐房最大計算熱負荷;

4.3  應保證鍋爐房在較高或較低熱負荷運行工況下能安全運行,并應使鍋爐臺數、額定蒸發(fā)量或熱功率和其他運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適應熱負荷變化,且應考慮全年熱負荷低峰期鍋爐機組的運行工況;

4.4  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于2臺,但當選用1臺鍋爐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1臺;

4.5  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對新建鍋爐房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總臺數不宜超過7臺;菲獨立鍋爐房,不宜超過4臺;

4.6  鍋爐房有多臺鍋爐時,當其中1臺額定蒸發(fā)量或熱功率最大的鍋爐檢修時,其余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4.6.1連續(xù)生產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4.6.2采暖通風、空調和生活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五、鍋爐房管道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鍋爐房內燃油、燃氣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和《工業(yè)金屬管道設計規(guī)范》GB50316的有關規(guī)定。

5.1.2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燃料(燃油、燃氣)供給管道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5.1.3燃油、燃氣管道應采用輸送流體的無縫鋼管,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體輸送用無縫鋼管》GB/T 8163的有關規(guī)定;燃油、燃氣管道除與設備、閥門附件等處可用法蘭連接外,其余宜采用氬弧焊打底的焊接連接。

5.1.4液體和氣體燃料管道應有靜電接地裝置。當其管道為金屬材料,且與防雷或電氣系統(tǒng)接地保護線相連時,可不設靜電接地裝置。

5.1.5燃油、燃氣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樓層時,應設置在管道井內,并宜靠外墻敷設;管道井應采用丙級防火門檢修門。

5.1.6燃油管道穿越每層樓板處,應設置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防火隔斷;管道井底部,應設深度為300mm填砂集油坑。

5.1.7穿越建筑物樓層的管道井每隔2層或3層,應設置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防火隔斷;相鄰2個防火隔斷的下部,建筑物底層管道井防火檢修門的下部,應設置帶有電劫防火閥的進風百葉;管道井頂部應設置通大的百葉窗;管道井應采用自然通風。

5.1.8管道井內的燃氣立管上,不應設置閥門。

5.1.9燃油、燃氣管道穿越樓板、隔墻時應敷設在套管內,套管的內徑與油管的外徑四周間隙不應小于20mm。套管內管段不得有接火,管道與套管之間的空隙應用麻絲填實,并應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樓板的套管,上端應高出樓板60~

80mm,套管下端與樓板底面(吊頂底面)平齊。

5.1. 10  鍋爐房設備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溫保護層表面的涂色和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yè)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GB7231的規(guī)定。

5.2  燃油管道

5.2.1每臺鍋爐的供油干管上,應裝設關閉閥和快速切斷閥。每個燃燒器前的燃油支管上,應裝設關閉閥。當設置2臺或2臺以上鍋爐時,尚應在每臺鍋爐的回油總管上裝設止回閥。

5.2.2室內油箱間至鍋爐燃燒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溝敷設,地溝內宜填砂,地溝上面應采用非燃材料封蓋。

5.2.3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2.4油箱(罐)的進油管和回油管,應從油箱(罐)體項部插入,管口應位于油液面下,并應距離箱(罐)底200mm。

5.2.5當室內油箱與貯油罐的油位有高差時,應有防止虹吸的設施。

5.2.6燃油管道與蒸汽管道上下平行布置時,燃油管道應位于蒸汽管道的下方。

5.2.7燃油系統(tǒng)附件嚴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蝕或溶解的材料。

5.2.8燃油鍋爐房貯存輕柴油的金屬油罐,當其頂板厚度不小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針,但必頒接地,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

5.2.9當油罐裝有呼吸閥和放散管時,其防雷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4的規(guī)定。

5.2. 10  高層建筑使用丙類液體(柴油)作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5.2. 10.1液體儲罐總儲量不應超過l5m3,當直埋于高層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OOm范圍內的建筑物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5.2. 10.2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OOm3,并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3  燃氣管道

5.3.1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

5.3.2鍋爐房內燃氣管道不應穿越易燃或易爆品倉庫、值班室、配變電室、電纜溝(井)、通風溝、風道、煙道和具有腐蝕性質的場所。

5.3.3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5.3.4在引入鍋爐房的室外燃氣母管上,應裝設與鍋爐房燃氣濃度報警裝置聯動的總切斷閥,并安裝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點,閥后應裝設氣體壓力表。

5.3.5每臺鍋爐燃氣干管上,應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氣閥組,閥組前燃氣供氣壓力和閥組規(guī)格應滿足燃燒器最大負荷需要。

5.3.6燃氣管道上應裝設放散管、取樣口和吹掃口,其位置應能滿足將管道與附件內的燃氣或空氣吹凈的要求。

5.3.5.1放散管可匯合成總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應高出鍋爐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氣體不致竄入鄰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風裝置吸入。

5.3.5.2燃氣放散管管徑,應根據吹掃段的容積和吹掃時間確定,吹掃量可按吹掃段容積的10~20倍計算,吹掃時間可采用15~20min。吹掃氣體可采用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

5.3.5.3燃氣放散管的防雷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的規(guī)定。

5.3.7鍋爐房燃氣宜從城市中壓供氣主管上鋪設專用管道供給,并應經過濾、調壓后使用。

5.3.8鍋爐房燃氣管道宜架空敷設。輸送相對密度小于0. 75的燃氣管道,應設在空氣流通的高處;輸送相對密度大于0. 75的燃氣管道,宜裝設在鍋爐房外墻和便于檢測的位置。

5.3.9燃氣管道與附件嚴禁使用鑄鐵件。在防火區(qū)內使用的閥門,應具有耐火性能。

5.3. 10  高層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3. 11  當高層建筑當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5.3. 11.1    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OOrri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可與裙房貼鄰建造。

5.3. 11.2    總儲量超過1.OOm3、而不超過3.OOnl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lOm。

5.3. 11.3    在總進氣管道、總出氣管道上應設有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3. 11.4  應設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六、鍋爐房電氣要求

6.1  鍋爐房的供電負荷級別和供電方式,應根據工藝要求、鍋爐容量、熱負荷的重要性和環(huán)境特征等因素,按現行圉家標準《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052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6.2  電動機、啟動控制設備、燈具和導線型式的選擇,應與鍋爐房各個不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環(huán)境分類相適應;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燃氣調壓間、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的有關規(guī)定。

6.3  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大于等于6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大于等于4. 2MW的鍋爐房,宜設置低壓配電室。

6.4  鍋爐房的配電宜采用放射式為主的方式。當有數臺鍋爐機組時,宜按鍋爐機組為單元分組配電。

6.5  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小于等于2. 8MW,鍋爐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與鍋爐成套的設備,并宜裝設在爐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6.6  鍋爐機組采用集中控制時,在遠離操作屏的電動機旁,宜沒置事故停機按鈕。

6.7  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鎖裝置保護裝置;

6.8  當需要在不能觀察電動機或機械的地點進行控制時,應在控制點裝設指示電動機工作狀態(tài)的燈光信號或儀表。電動機的測量儀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63的規(guī)定。

6.9  自動控制或聯鎖的電動機,應有手動控制和解除自動控制或聯鎖控制的措施;遠程控制的電動機,應有就地控制和解除遠程控制的措施;當突然啟動可能危及周圍人員安全時,應在機械旁裝設啟動預告信號和應急斷電開關或自鎖按鈕。

6. 10  屯氣線路宜采用穿金屬管或電纜布線,并不應沿鍋爐熱風道、煙道、熱水箱和其他載熱體表面敷設。當需要沿載熱體表面敷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6. 11  燃油或燃氣鍋爐,應裝設熄火保護裝置,并盡量裝設點火程序控制裝置。

6. 12鍋爐房各房間及構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標準照度值、顯示指數及功率密度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規(guī)定。

6. 13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6. 14在裝設鍋爐水位表、鍋爐壓力表、給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點和通道,宜設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電源選擇,應按鍋爐房的容量、生產用汽的重要性和鍋爐房附近供電設施的設置情況等因素確定。

6. 15照明裝置電源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6. 14.1  地下凝結水箱間、熱水箱、鍋爐本體、金屬平臺等設備和構件處的燈具,當距地面和平臺工作面小于2. 5m時,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或采用不超過36V的電壓。

6. 14.2  手提行燈的電壓不應超過36V。在3.15.1條中所述場所的狹窄地點和接觸良好的金屬面上工作時,所用手提行燈的電壓不應超過12V。

6. 16燃油、燃氣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鎖的裝置:

6. 15.1.  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6. 15.2.  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6. 15.3.  燃油、燃氣壓力低于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

6. 15.4.  鍋爐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6. 15.5.  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6. 17  囪項端上裝設的飛行標志障礙燈,應根據鍋爐房所在地航空部門的要求確定。障礙燈應采用紐色,且不應少于2盞。

6. 18磚砌或鋼筋混凝土煙囪應設置接閃(避雷)針或接閃帶,可利用煙囪爬梯作為其引下線,但必須有可靠的連接。

6. 19鍋爐房應設置通信設施。


七、鍋爐房通風要求

7.1  鍋爐房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根據設備散熱量的大小,按國家現行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GBZ1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7.2  鍋爐間、凝結水箱間、水泵間和油泵間等房間的余熱,宜采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7.3  鍋爐間鍋爐操作區(qū)等經常有人工作的地點,在熱輻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點,應設置局部送風。

7.4  夏季運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鍋爐房控制室,應設有空氣調節(jié)裝置,其他鍋爐房的控制室、化驗室的儀器分析間,宜設空氣調節(jié)裝置。

7.5  設置集中采暖的鍋爐房,各生產房間生產時間的冬季室內計算溫度,宜符合表2的規(guī)定。在非生產時間的冬季室內計算溫度宜為5℃。

表2    各生產房間生產時間的冬季室內計算溫度 

鍋爐房及周邊房間生產運行時間的冬季室內計算溫度表格

7.6  在有設備散熱的房間內,應對工作地點的溫度進行熱平衡計算,當其散熱量不能保證本規(guī)范規(guī)定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耐,應設置采暖設備。

7.7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tǒng)。通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7.7.1鍋爐房設置在首層時,對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3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

7.7.2對采用燃氣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7.7.3鍋爐房設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時,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7.7.4鍋爐房設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時,其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7.7.5送入鍋爐房的新風總量,必須大于鍋爐房3次的換氣量;

7.7.6送入控制室的新風量,應按最大班操作人員計算。

    注:以上換氣量中不包括鍋爐燃燒所需空氣量。

7.8  燃氣調壓間等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應有每小時不少于3次的換氣量。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并應設每小時換氣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風裝置。通風裝置應防爆。

7.9  燃油泵房和貯存閃點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庫,除采用自然通風外,燃油泵房應有每小時換氣12次的機械通風裝置,油庫應有每小時換氣6次的機械通風裝置。

    注:計算換氣量時,房間高度可按4m計算。

7. 10  設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當建筑物外墻下部設有百葉窗、花格墻等對外常開孔口時,可不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7. 11  易然油泵房和易燃油庫的通風裝置應防爆。

7. 12 機械通風房間內吸風口的位置,應根據油氣和燃氣的密度大小,按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jié)設計規(guī)范》GB50019中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八、鍋爐房給、排水要求

8.1 鍋爐房的給水宜采用1根進水管。當中斷給水造成停爐會引起生產上的重大損失時,應采用2根從室外環(huán)網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別接入的進水管。

8.2 當采用1根進水管時,應設置為排除故障期間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總容量應包括原水箱、軟化或除鹽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間水箱等的容量,并不應小于2h鍋爐房的計算用水量。

8.3 化學水處理的貯存酸、堿設備處,應有人身和地面沾濺后簡易的沖洗措施。

8.4 鍋爐房冷卻用水量大于等于8m3/h時,應循環(huán)使用。

8.5 鍋爐房操作間、水泵間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九、鍋爐房環(huán)保要求

9.1 鍋爐房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和所在地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

9.2 鍋爐煙氣排放中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標準時,應采取治理措施。

9.3 鍋爐房煙氣排放系統(tǒng)中采樣孔、監(jiān)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規(guī)定,并宜設置工作平臺。

9.4 位于城市的鍋爐房,其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qū)域環(huán)境噪聲標準》GB 3096的規(guī)定。

9.5 鍋爐房噪聲對廠界的影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yè)企業(yè)廠界噪聲標準分GB12348的規(guī)定。

9.6 鍋爐房內各工作場所噪聲聲級的衛(wèi)生限值,應符合國家現行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GBZ1的規(guī)定。鍋爐房操作層和水處理間操作地點的噪聲,不應大于85dB (A);儀表控制室和化驗室的噪聲,不應大于70dB (A)。

9.7  鍋爐房的風機、多級水泵、燃油、燃氣燃燒器等設備,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并應采取降噪和減振措施。

9.8  鍋爐鼓風機的吸風口、進風口且設置消聲器。

9.9  非獨立鍋爐房及賓館、醫(yī)院和精密儀器車間附近的鍋爐房,其風機、多級水泵等設備與其基礎之間應設置隔振器,設備與管道連接應采用柔性接頭連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彈性支吊架。

9. 10非獨立鍋爐房的墻、樓板、隔聲門窗的隔聲量,不應小于35dB (A)。

9. 11鍋爐房排放的各類廢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和《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3838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受納水系的接納要求。

9. 12鍋爐房排放的各類廢水,應按水質、水量分類進行處理,合理回收,重復利用。

9. 13  油罐清洗廢水和液化石油氣殘液嚴禁直接排放;油罐區(qū)應設置匯水明溝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氣殘液應委托國家認可的專業(yè)部門處理。

9. 14鍋爐房區(qū)域的場地應進行綠化。區(qū)域鍋爐房的綠地率宜為20%,非區(qū)域鍋爐房的綠化面積應在總體設訃時統(tǒng)一規(guī)劃。


十、鍋爐房消防要求

10.1  鍋爐房的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45的有關規(guī)定。

10.2 燃油、燃氣的鍋爐房宜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tǒng)。

10.3 鍋爐房內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的規(guī)定。

10.4 燃油泵房、燃油罐區(qū)宜采用泡沫滅火,其系統(tǒng)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151的有關規(guī)定。

10.5 燃油、燃氣的非獨立鍋爐房的滅火系統(tǒng),當建筑物設有防災中心時,該系統(tǒng)應由防災中心集中監(jiān)控。

10.6 非獨立鍋爐房和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大于等于lOt/h或總額定蒸發(fā)量大于等于40t/h及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大于等于7Mw或總額定熱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獨立鍋爐房,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自動報警裝置?;馂奶綔y器的選擇及其設置的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設計和消防控制設備及其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16的有關規(guī)定。

10.7 消防集中控制盤,宜設在儀表控制室內。

10.8 鍋爐房宜設置室內消防給水點,其相連接處并宜設置水幕防火隔離設施。


十一、熱水鍋爐及鍋爐房

11.1.燃氣鍋爐房的位置應根據燃氣種類、鍋爐容量、運行壓力、供回水溫度、系統(tǒng)形式及建筑類型等因素考慮,依照現行國家規(guī)范《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2008)、

    《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45-95)(2005隼版)、與《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鍋字[1997]7號)綜合確定。

11.2.鍋爐房宜設置在地上獨立的建筑物內,若受條件限制,需要與主體建筑相連或設置在主體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頂層及中間樓層時,應經當地消防、安監(jiān)和環(huán)保等部門批準。

11.3.根據《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2008規(guī)定:鍋爐房嚴禁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觀眾廳、商店、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11.4.對于工業(yè)建筑,其鍋爐房多可設置在獨立的建筑物內。而對于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其鍋爐房往往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頂層及中間樓層,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鍋字[1997] 74號之如下規(guī)定:

11.4.1.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或等于95℃;

11.4.2.每臺鍋爐須有超溫報警裝置;

11.4.3.燃氣鍋爐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11.4.4.設在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其單臺熱功率不應大于7MW;

11.4.5.設在地下室、樓層中或頂層的鍋爐,其單臺熱功率不應大于2.8MW;且必須是用油、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或電鍋爐。

11.4.6.每臺鍋爐應由連鎖保護裝置;

11.4.7.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11.5.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016-2006規(guī)定:燃氣鍋爐房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

11.5.1.常(負)壓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

11.5.2.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11.5.3.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妒,不得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11.6.  當鍋爐房設在主體建筑內時,應盡量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便于燃氣的引入、防火及泄爆等一系列問題的解決。

11.7.  根據《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2008),鍋爐間屬于丁類,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大于4U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大于2.8MW時,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小于或等于4U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時,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三級耐火等級。

11.8.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它生產廠房相連時,則其內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墻隔開。

11.9.鍋爐房至少應有2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鍋爐前段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 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11.10.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除鍋爐的總蒸發(fā)量小于等于4Uh的燃煤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外,其他鍋爐房均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11.11.根據《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2008),鍋爐房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而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A=lOCV2/3式中:A-泄壓面積(IT12);V-廠房的面積(Ill2);C-廠房容積為lOOOm3時的泄壓比,當燃料為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時,C>O.ll0;當采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中的規(guī)定時,其泄壓面積往往很大,而采用《鍋爐房設汁規(guī)范》(GB 50041-2008)時,則其泄壓面積適中,應綜合考慮。

11. 12.  鍋爐間和燃氣調壓計量間等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必須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98-92)的規(guī)定。

11.13. 根據《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2008規(guī)定:

11.11.1.  燃氣鍋爐間應有每小時不少于6次的換氣量,

11.11.2.  當其設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時,其應有每小時不少于12次的換氣量,其中不包括鍋爐燃燒通風量。

11.11.3.  應設置每小時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風裝置。

11.11.4.  燃氣調壓計量間等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應有每小時不少于3次的換氣量;

11.11.5.  若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并應設置每小時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風裝置。

11.14.通風裝置應防爆,并應與泄漏報警裝置連鎖。

11.15.燃氣管道應作防靜電接地,應做好接地所需要的條件。

11.16.燃氣管道上(如母管的末端)應設放散管和吹掃口。放散管應引至室外,其排出口應高出鍋爐房屋脊2米,應考慮防雷措施。

11.17.鍋爐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環(huán)評報告的要求,煙囪上應設防爆膜或防爆門


十二、附錄:鍋爐房所涉及的相關標準、規(guī)范

12.1.  《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2008)

12.2.  《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2006)

12.3.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

12.4.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12.5.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 50140

12.6。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151

12.7.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R0004-2009)

12.8.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12.9.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12. 10.《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12. 11.《工業(yè)建筑防腐蝕設計規(guī)范》GB 50046

12.12.《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 GB50006

12.13.《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058

12.14.《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052

12.15.《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guī)范> GB50063

12.16.《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

12.17.《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 GB50074

12.18.《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 GB50057

12.19.《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jié)設計規(guī)范> GB50019

12.20.《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

12.2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

12.22.《工業(yè)企業(yè)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

12.23.《城市區(qū)域環(huán)境噪聲標準> GB 3096

12.24.《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 GBZ1

12.2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

12.26.《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 GB3838

12.27.《流體輸送用無縫鋼管> GB/T 8163

12.28.《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  GB/T 3091

12.29.《550密封管螺紋第2部分:圓錐內螺紋與圓錐外螺紋》GB/T7306.2-2000

12.30?!稛o縫銅水管和銅氣管>GB /T  18033

12. 31.《銅管接頭》GB/T 11618

12.32.《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焊接鋼管> GB/T 12771

12.33.《燃氣用不銹鋼波紋軟管>  CJ/T197

12. 34.《鋁塑復合壓力管第1部分:鋁管搭接焊式鋁塑管》GB/T 18997.1

12.35.《鋁塑復合壓力管第2部分:鋁管對接焊式鋁塑管> GB/T 18997.2

12.36.《承插式管接頭> CJ /T 110

12.37.《卡套式管接頭>  CJ/Tlll

12.38.《鋁塑復合管用卡壓式管件>  CJ/T 190

12.39.《波紋金屬軟管通用技術條件> GB/T 14525

12.40.《液化石油氣(LPG)用橡膠軟管和軟管組合件散裝運輸用》GB/T 10546

12. 41.《家用煤氣軟管》HG 2486

12.42.《燃氣用不銹鋼波紋軟管>  CJ/T197

12.43.《現場設備、工業(yè)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 50236-98

12.44.《工業(yè)金屬管道設計規(guī)范> GB 50316

12.45.《設備和管道保溫技術通則>  GB/T 4272

12.46.《設備及管道保溫設計導則))GB /T 8175

12.47.《城鎮(zhèn)直埋供熱管道工程技術規(guī)程)CJJ/T81

12.48.《城鎮(zhèn)供熱直埋蒸汽管道技術規(guī)程> CJJ104

12.49.《工業(yè)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 GB7231

12.5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16